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涉矿工程项目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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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涉矿工程项目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
湖州市涉矿工程项目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湖州经济社会发展,依法规范管理涉矿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开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市委、市政府从紧从严依法规范管理矿产资源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项目涉及矿产资源开采要坚持保障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主动服务与依法依规相结合,疏堵结合,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矿地资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矿工程项目,是指工程项目涉及砂、石、土等矿产资源开采的交通能源、场地平整、工程取料、平台建设、土地开发、水利水电等项目。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除外。
第四条 涉矿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开采的期限,一般为1年至2年,特别重大项目可再延长1年。工程项目开采矿产资源应一次规划、一次出让、出让金一次收取,施工可分步实施。
第五条 涉矿工程项目开采矿产资源的,原则上保证开采量与工程用量平衡,确有多余矿产资源的,应严格规范管理。
第六条 涉矿工程项目开采矿产资源,原则上应设置采矿权,并按照在产矿山企业标准管理实施。
第七条 涉矿工程项目开采矿产资源,要严格加强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环保、公安、林业、水利、市场监管、财税、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涉矿工程项目开采矿产资源,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履行管理的主体职责。
(一)项目报批。必须坚持程序完备、手续规范的原则,拟实施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先向县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附建议方案)。县区政府(管委会)收到申请后,由县区矿治办根据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求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踏勘和方案会审,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县区政府(管委会)研究。根据权限划分,开采量在20万吨以下的项目,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并批复,县区发改委、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抄告单对项目进行备案;开采量在20万吨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审定并批复,市、县区发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