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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涉矿工程项目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涉矿工程项目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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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涉矿工程项目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

湖州市涉矿工程项目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湖州经济社会发展,依法规范管理涉矿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开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市委、市政府从紧从严依法规范管理矿产资源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项目涉及矿产资源开采要坚持保障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主动服务与依法依规相结合,疏堵结合,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矿地资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矿工程项目,是指工程项目涉及砂、石、土等矿产资源开采的交通能源、场地平整、工程取料、平台建设、土地开发、水利水电等项目。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除外。

第四条  涉矿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开采的期限,一般为1年至2年,特别重大项目可再延长1年。工程项目开采矿产资源应一次规划、一次出让、出让金一次收取,施工可分步实施。

第五条  涉矿工程项目开采矿产资源的,原则上保证开采量与工程用量平衡,确有多余矿产资源的,应严格规范管理。

第六条  涉矿工程项目开采矿产资源,原则上应设置采矿权,并按照在产矿山企业标准管理实施。

第七条  涉矿工程项目开采矿产资源,要严格加强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环保、公安、林业、水利、市场监管、财税、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涉矿工程项目开采矿产资源,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履行管理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