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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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集约化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管理和使用政务云平台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新的应用系统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现有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
第四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云平台的规划、应用、管理和监督,审核省级部门的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受理设区市政务云平台建设方案备案。
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云平台及应用系统安全监控工作。
使用政务云平台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应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
政务云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咨询、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平台安全。
第五条 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利用省级政务云平台或采取租用方式建设本辖区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县(市、区)原则上不建设政务云平台。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 政务云平台使用包含申请、受理、审批、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环节,并通过政务云平台业务管理系统实现。
第七条 使用单位根据需求向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用系统性能和安全自测报告、政务云平台资源(以下简称云资源,含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需求及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 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使用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予受理意见重新提交申请;受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九条 政务云平台供应商应当根据审批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试用环境,试用时间为15-30天;经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确有必要的可以延长试用时间。使用单位在试用环境中部署应用系统,并对应用系统进行功能、性能及安全测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3级以上的重要应用系统,须提供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出具的软件性能及信息系统安全测试报告。
第十条 应用系统通过测试的,经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终审,正式开通应用系统,临时试用环境转为正式环境。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合理规划、按需分配”的原则,按照应用系统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合理值来分配计算、内存、存储、网络带宽等云资源;业务量变化幅度较大的应用系统,可以根据实时需要动态弹性调整所需云资源。
第十一条 正式运行过程中,使用单位要求调整云资源配置的,须提交变更申请,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审批。审批通过的,政务云平台供应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涉及重大变更的,须重新提交本办法第七条中的有关材料,应用系统通过性能和安全测试。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不再使用政务云平台服务时,须做好应用系统下线和数据迁移备份工作,并提交终止申请,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