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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青城政办发〔2022〕2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城阳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综合考虑城阳区实际和当前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市场价格,将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做如下调整:

1.自2022年9月1日起,经具有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政府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国家利用等,下同)为8等及以下的,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为每亩18万元;耕地质量等别在8等以上的,每提高一个等别每亩增加1.1万元,即7等耕地收取标准为每亩19.1万元,6等耕地为每亩20.2万元。

2.2022年9月1日以前,经具有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政府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其耕地开垦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3.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照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即每亩40.4万元。占用水田的,参照永久基本农田标准执行。

为规范耕地开垦费收缴,自2022年9月1日起,耕地开垦费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签订(核发)之日起60日内缴清。逾期未缴清的,需按欠缴金额日千分之一的标准,缴纳违约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3日



《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城阳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2-08-23

一、起草的背景和目的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要求,依据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和占用耕地质量状况等,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提高占用优质耕地的成本,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综合考虑现行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全区耕地等别分布情况及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价格上涨趋势等因素,经城阳区第七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城阳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本文件。

二、政策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