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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行政事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行政事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科发计〔2002〕2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科发政〔2021〕56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厅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科技行政事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科技行政事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技行政事务的委托行为,保护委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中介机构的培育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行政事务委托是指委托人将科技行政事务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委托的事务必须是技术性较强的或面向公众服务且工作量较大的、非行政权力性的、可量化考核的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科技行政事务委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提高科技行政效率;

(二)按照公平、公正、择优、诚信的原则确定受托人;

(三)委托人与受托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处理委托事 务,签订相应协议,明确权利和贵任。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是浙江省科技厅,受托人是符

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

第六条  科技行政事务委托试行的主要内容和范围是:

(一)技术性较强的事务性工作,包括科技政务信息网、项 目库、专家库的技术管理,重大科技活动的录像、拍摄及编辑, 科技项目查新等;

(二)面向公众服务且工作量较大的事务性工作,主要包括 招标书的编写,投标人的接待咨询,开标评标会的组织,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统计报表的分发和接收,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初步分析等。

(三)其他适宜委托的事项。

第七条  科技事务委托要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委托的事务及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评价方式、费用等。

第八条 确定受托人的方式,可通过委托人与科技中介机构自愿协商确定,也可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确定。面向公众服务的委托事务应当在浙江省科技信息网等媒体上公布。

第九条  受托人应当是在浙江省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从事  科技服务活动的法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信誉;

(二)具有从事委托事务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三)具有从事委托事务相关的物质条件。

第十条  事务委托程序:

(一)确定适合委托的事务,并说明理由。

(二)确定事务委托的具体要求,包括委托事务内容、工作 质量、评价指标和方式、委托事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三)确定事务委托方式。

对于一次性委托的事务,以上步骤由相关处室提出初步意 见,经综合计划处、条件财务处、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厅长审定。

对于需要较长时期委托的事务,以上步骤由相关处室提出初步意见,送综合计划处、条件财务处、人事处审核后,报厅务会审定。

(四)由相关处室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经综合计划处审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