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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关于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关于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1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法制办拟订的《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办法
(市财政局  市法制办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为规范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55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补偿范围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依法征用单位或个人的物资、场所,对被征用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除外)或个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或发生的直接费用给予相应补偿的,适用本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发生的费用通过财政预算渠道解决,不适用本办法。
  三、补偿原则
  (一)合理补偿原则。补偿金额或价值应与被征用财产的实际价值,或与被征用单位、个人的实际财产损失、费用开支等相当。
  (二)补偿直接损失原则。补偿与应急征用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财产损失或费用开支。
  (三)补偿物质损失原则。补偿财产损失或费用开支,不包括非物质层面的损失。
  (四)补偿实际损失原则。补偿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或费用开支。
  四、补偿形式
  应急征用补偿形式包括现金补偿、实物补偿或其他形式的行政性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征用实施单位与被征用单位或个人协商确认。不同的补偿形式,其补偿价值应相当。
  五、补偿标准
  (一)使用被征用物资造成其折旧的,按照相关折旧规定给付相应的补偿金。
  有固定资产账目、进行规范财务核算的资产,按符合会计准则的折旧标准和实际征用期限计算折旧金额,并予以补偿。
  无账可查的资产,参照同类资产市场价值和折旧标准计算折旧。
  无法明确其折旧情况的资产,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其折旧情况。
  被征用物资有市场租赁价格的,可参照市场租赁价格给予相应补偿。
  (二)被征用物资、场所毁损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毁损程度给付相应的补偿金。
  毁损的物资、场所经维修能恢复使用功能的,按必要维修成本和费用进行补偿;无法恢复原使用功能的,按照市场重置价格综合成新率,并扣减处置收益后予以补偿。
  已投保的财产,对保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进行补偿。
  (三)被征用物资、场所灭失的,按照被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付相应的补偿金。
  根据实际情况,依次从成本价(进货价)、出厂价(批发价)、政府采购价、市场零售平均价中确定市场价格。
  原则上,被征用者为生产厂商、经销商、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分别按出厂价、进货价、批发价和市场零售平均价进行补偿。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