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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和市林业局关于丽水市林权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和市林业局关于丽水市林权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政办发〔2011〕1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丽政发〔2018〕60号)规定,

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的“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删去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改为第二款。

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投资人实际缴纳出资后,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删去第二款第(五)项,其余各项序号作相应调整;删去第三款。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其余各项序号作相应调整。

删去第十四条中的“实收资本”。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市监便签(2020)10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丽水市林权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权作价出资行为,促进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探索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出资是指投资人将其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作为出资,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人以林权出资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林权作价出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合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林权权利人依法以林权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价出资;

(二)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的林业用途;

(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农民的林地承包权益。

第五条 以林权出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人用于出资的林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有合法有效的林权证;

(二)投资人用于出资的林权,应当是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可流转、可变更登记的林权;

(三)用于出资的林权无抵押情况;

(四)被投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林权出资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被投资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林权出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申请办理林权作价出资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取的林权作价出资,家庭推荐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出资人。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取的林权作价出资,林权证上的使用人作为出资人。

第八条 根据《丽水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施意见(试行)》规定,用于出资的林权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评估作价应当遵循有关的资产评估标准和规范。评估机构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林权作价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办理林权流转变更登记,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全体股东以林权作价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作价出资金额和其它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在林权作价出资实缴之前,林权作价出资部分不计入该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林权作价出资的,应当在申请办理林权流转变更手续后,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申请办理林权转移变更登记,应当向林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双方签订的林权流转合同;

(三)所流转变更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林权证;

(四)流转双方权利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山场地形图(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现场勘察,经村、组签字确认);

(六)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以林权出资办理林权流转变更登记,还应符合以下要求,并向林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相关材料:

(一)国有或国有控股经济组织以林权出资的必须由出资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出具同意出资意见书;

(二)股份制企业、合作经济组织、民营经济组织以林权出资的,必须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出资书面决议;

(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林权出资的,必须附有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出资书面决议,并经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签名;

(四)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以林权出资的,必须附有本组全体户主签名同意的出资书面决议;

(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承包经营的责任山或其它山林林权出资的,应出具发包主(林地所有人)的同意出资书面意见;以转让、租赁等流转方式获得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权出资的,应出具原出让方、发包方(林地所有人)的同意出资书面意见;

(六)以共有林权出资的,出资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并出具同意出资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