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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明电〔2009〕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需执行 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需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了重大贡献。我省是一个农民工大省。做好农民工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去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加深,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就业压力明显加大,给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切实做好我省农民工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农民工就业

(一)广开农民工就业门路。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农民工就业的作用。积极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优先发展就业容量大、就业质量高的产业。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扶持发展中小企业,在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中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吸纳进城农民工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信息服务,收集适合农民工就业的岗位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布,有效拓宽农民工就业门路。

(二)完善企业用工制度,稳定农民工就业。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严格裁员程序,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控。引导企业充分履行社会责任,防止出现大规模集中裁员现象。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引导企业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在岗培训等方式,尽量不裁员少裁员,稳定现有就业岗位。

(三)落实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70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25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9〕6号)精神,积极稳妥有序规范地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落实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帮扶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使用就业专项资金适当支持职工在岗培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二、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四)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整合培训资源,规范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农民工的岗位适应能力、自主创业能力和就业择业竞争力。鼓励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开展在岗农民工培训,提高农民工素质。鼓励返乡农民工结合当地经济特点,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和种植、养殖等农村实用技术培训。鼓励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返乡农民工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落实省外来浙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补贴政策。

三、多渠道促进农民工就近就地转移就业,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

(五)摸清底数,及时提供困难帮扶。要加强对农民工返乡情况的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农村劳动力退出非农就业的情况,加强农村新增劳动力资源调查,为失业调控和就业帮扶提供依据。对返乡农民工中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农户”条件的,要纳入重点帮扶对象,认真落实各项就业和社会救助帮扶政策。

(六)拓宽渠道,开发就地就近就业岗位。要针对返乡农民工和农村新增劳动力的就业需求,千方百计拓宽就业门路,积极组织安排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各地要尽快组织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开工建设,并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增加返乡农民工和农村新增劳动力的就业机会。大力开发农村社区公益性岗位、乡镇(街道)公益性岗位和各类单位的勤杂岗位,安置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的农村劳动力就业。要继续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积极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最大限度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鼓励支持发展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社,扶持兴办农产品加工业和种植业、养殖业基地,落实好对从事符合条件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给予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适合于家庭手工加工的来料加工项目,引导农村劳动力灵活就业。

(七)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将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政策扩大到城乡所有创业人员,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在用地、信贷、收费、信息、工商登记、纳税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开展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跟踪扶持等服务,鼓励和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

四、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八)着力防范、及时处置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08〕295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坚持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动态监控和应急处置,重点抓好民营中小企业以及一些重点工程的监控,确保工程款及时到位,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要严格执行企业欠薪情况和相关事件及时报告制度,健全劳动保障、公安、法院联动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处置重大欠薪和因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企业关闭破产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恶意欠薪逃匿的企业主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九)加大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力度。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用工,落实农民工的各项劳动保障待遇。继续深入开展各类劳动用工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乡村小企业用工和劳动保障的明察暗访,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从快处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依法受理和处理农民工的欠薪投诉案件。

(十)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认真开展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及流转情况调查,全面掌握返乡农民工相关土地承包经营的情况。对违法流转的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