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人防结建政策的通知【停止执行】
绍政办发〔2017〕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停止执行。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促进三区融合,统一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人防结建政策,根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次修正)》(以下简称“新《
办法》”)、《
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和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通知》(浙价费〔2016〕21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人防结建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结建范围和标准
国家和省确定的人防重点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相关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标准如下:
(一)新建居民住宅的,国家确定的三类人防重点城市街道区域范围内修建比例为9%,省确定的人防重点镇区域范围内修建比例为7%;
(二)新建其他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前项确定的重点城市街道区域范围内修建比例为6%,省确定的人防重点镇区域范围内修建比例为4%;
(三)乡、非人防重点镇不适用前两项规定;
(四)2015年12月10日(含)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统一按新
《办法》执行;2015年12月10日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新
《办法》或者各区原政策执行,经选择后同一项目仅适用同一政策。凡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首次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成交确认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间为准;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首次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划拨决定书或相关部门审批文件的时间为准;凡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时间为准。
二、关于收费标准
(一)根据
浙价费〔2016〕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