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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劳动模范医疗补助待遇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劳动模范医疗补助待遇的通知
绍政办发〔202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劳动模范医疗补助待遇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劳动模范,是指获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以及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凡在市外获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调入我市工作(需办理劳动模范关系转接手续)的,可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二、完善劳动模范医疗补助待遇。已参加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劳动模范,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不包括普通门诊、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最高支付限额及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累计净报销限额以上的费用),在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一)全国劳动模范给予全额补助;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按80%给予补助;

(三)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按60%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