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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绍政办发〔2021〕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有关精神,深入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加快实现“四个率先”主题主线,化解制约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规划刚性不足、产权不清晰、布局不合理、维护管理难等问题,推进新时期人防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全市域分层次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以人防工程产权国有化为改革突破口,建立所有权归属明晰、使用权流转有序、经营权灵活自主,战备、社会、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创新模式。

(二)强化规划引领和管控作用,在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供应环节落实人防建设指标,确保总量落实、点位落地、功能完备。

(三)推进人防建设融入城市建设,通过规划引领、重点项目建设、易地建设费使用监管等,加快人防工程高质量建设步伐,更好服务绍兴经济社会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1.坚持权责一致,构建人防工程所有权明晰的产权归属机制。2022年1月1日起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出让或划拨时,经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明确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产权为国有。国有人防工程的产权统一登记至各区、县(市)政府及滨海新区管委会、镜湖新区开发办指定的国有全资公司。(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资委、市人防办、滨海新区管委会、镜湖新区开发办,各区、县〔市〕政府)

2.坚持战备优先,创新人防工程管理维护机制。国有全资公司应牵头组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战转换专业队伍,负责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专业维修,协同人防部门做好平战转换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责任部门:市建设局、市国资委、市人防办)

3.坚持兼顾效益,创新人防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制。国有全资公司作为人防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主体,负责人防工程的平时出租、使用和多元化经营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在发挥战备、社会效益的同时兼顾经济效益,积极探索建立人防工程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的“以新养老”新模式。(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防办)

4.坚持使用和监管两权分离,建立人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国有全资公司应依法依规开展人防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确保人防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审计和国资部门定期对国有全资公司的经营收支情况进行财务审计。(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人防办)

5.坚持改革创新,探索人防国有资产融资机制。人防国有资产在坚持战时功能完备的前提下,允许以国有全资公司为融资主体,以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融资,建立覆盖融资资金本息的资金偿还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确保人防国有资产安全。(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人防办)

(二)推进人防规划融入城市规划

1.人防专项规划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人防主管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时将人防专项规划研究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明确防护体系、重要经济目标、人口疏散等规划要求,确保城市建设布局满足防空防灾要求。(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防办,各区、县〔市〕政府)

2.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批机制。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配置标准》(DB33/T1079-2018)。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评审时,人防主管部门应派员参加审查。新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包含人防工程配置要求。(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防办,各区、县〔市〕政府)

3.强化人防项目规划管控。建立部门协同机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出让(划拨)土地的规划条件时,应事先征求属地人防主管部门意见,人防主管部门应将地块人防设施“配建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