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及浮动费率办法的通知
丽人社〔2015〕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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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保障职工人身安全,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发挥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及浮动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合理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5]96号)精神,现就丽水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及浮动费率办法做如下通知:
一、调整行业基准费率
(一)根据全市各地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将全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为三个层次,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低于8个月平均支付水平(含储备金和风险调剂金,下同)为第一层次,8到16个月为第二层次,高于16个月为第三层次。
(二)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第一层次一到八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确定为0.4%、0.6%、1.2%、1.4%、1.6%、2.0%、2.1%、2.2%;第二层次一到八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确定为0.2%、0.4%、0.8%、1.0%、1.1%、1.4%、1.7%、1.9%;第三层次一到八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确定为0.2%、0.3%、0.7%、0.9%、1.1%、1.3%、1.5%、1.7%。
建设施工项目工伤保险费费率暂按原规定执行。
(三)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连续两个年度出现跨层次变动的,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累计结余率稳定在12个月左右平均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