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户口迁移登记规定的通知
衢政办发〔2020〕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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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户口迁移登记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户口迁移登记规定
为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9〕70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对户口迁移审批和户籍服务事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以及由此派生的自理口粮、蓝印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
二、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在城镇落户:
(一)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员;
(二)取得由政府提供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
(三)租赁出租房屋(指经当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出租房屋)的人员。
按第(三)项租赁出租房屋申请落户的,应在落户地城镇范围内无其他合法稳定住所。
三、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但有合法稳定就业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在城镇落户:
(一)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调入、录用的人员;
(二)被本市企业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三)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营业执照的人员。
四、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请在城镇落户:
(一)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
(二)初级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