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6〕1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农业厅、省编委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意见
省农业厅 省编委办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一日)
为加强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大力推进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要求和《
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省政府令第147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是对农村集体资产和经济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有利于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物质权益和民主权利,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利于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促进农村改革发展与稳定。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审计机构,充实审计人员,保障审计经费,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
二、扎实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三年一轮审工作制度
实行农村集体财务三年一轮审,是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