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调整企业跟踪管理的通知 【全文废止】
鄂国税函[2008]13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5-04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巩固反避税调查调整成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转让定价调整企业跟踪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调整后,应自调整年度的下一年起3-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跟踪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案头分析、现场调查、约谈举证和结果处理。
二、企业在跟踪管理期内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同期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同期相关资料结合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日常管理情况,重点分析、评估以下内容:
(一)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及其变化情况;
(二)企业纳税申报额变化情况;
(三)企业经营成果变化情况;
(四)企业关联交易变化情况。
三、在跟踪管理中实行两级案头分析。接受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为一级分析,即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要求企业提供举证材料,写出初步分析结论意见后,一并报送上级主管税务机关;市州、省直管市主管税务机关为二级分析,经分析审核后拟定结果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