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细则(试行)的通知
台农〔2015〕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农〔2021〕6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台农〔2024〕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农业局(农办),各有关单位:
《台州市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细则(试行)》已报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执行。
台州市农业局
2015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管理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加集体物业收益,保障农民权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4〕71号)、《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台州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办〔2014〕53号)、《台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台农产权办〔2015〕1号)以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转让方)将其拥有所有权的集体物业(包括厂房、仓库、店铺、办公楼、市场等)或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产、资源形成的物业,在清产核资、民主决策的基础上,进行使用权(以下统称标的物)有偿出租、出让、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或组织以外的法人、公民(以下统称受让方)使用或经营,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受让方将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实行转包、转让的,应当取得原转让方的同意。
第四条 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应当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指导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并组织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进入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第二章 交易方式
第六条 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可通过竞价、协议、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应当采取竞价、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时,可采取协议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竞价,是指转让方发布竞价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交易的集体物业使用权的交易条件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竞价价格,以竞价期限截止时的交易价格确定受让人的方式。
第八条 协议,是指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的,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进行交易的方式。
第九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方式。
第十条 招标,是指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通过公开或邀请投标等形式,召请具有交易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的方式。
第三章 交易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项目,交易方案需事先报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查,并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交易方案应包括交易标的物情况说明、交易底价、交易期限、交易用途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交易的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必须权利清晰、没有争议、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被其他有权机关限制权利。
涉及抵(质)押的,应当经抵(质)押权人书面同意后才能申请交易。
非首次交易的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发包或租赁项目,转让方须在原合同到期前一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承租单位(人)后,方可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交易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产、资源形成的物业,须符合该使用权取得时关于出让或受让的规定。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四条 标的物的交易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交易申请
转让方应当自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项目民主表决通过之日起60日内,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交易申请。民主表决通过后60日内未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的,其表决通过的结果,不能作为日后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交易申请时需提供的佐证资料。
(二)受理登记
对资料齐备且属于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受理登记;对资料不完备的,转让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
(三)信息发布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依据审查确认的转让方资料,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确定的报刊上进行公告;转让方也应同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布信息。交易机构和转让方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7天。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间擅自变更或取消在其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布的信息;也不得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受理登记之日起到交易日擅自变更交易信息或取消交易。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交易信息或取消交易的,转让方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同意后,由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将新的交易信息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四)组织交易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协议、竞价、拍卖、招标等方式面向社会征集符合交易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完成对意向受让方相关资料审核后,应及时组织交易。
在同等条件下,原使用方享有优先权;不存在原使用方的,转让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