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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丽政办发〔2015〕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及时救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原则,在市、县(市、区)两级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疾病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要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设立与筹资

(一)基金设立。市本级和莲都区合并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其他各县(市)分别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以及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基金筹资。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各县(市、区)政府要将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辖区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和基金支付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

(二)基金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等不符合救助范围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

各县(市、区)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办法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等。

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及基金管理机构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丽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为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具体经办机构;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红十字会、慈善协(总)会等作为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具体由各地政府确定。

各级基金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循公开、透明、专业、规范的原则,切实加强基金管理。要加强疾病应急救助与现行医疗保障、工伤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的衔接,切实履行职责,杜绝应救不救以及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行为。

(二)基金监管。成立由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及基金管理机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群众代表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资金运行,包括对基金支付、使用情况以及应急救助者身份确认等事宜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

基金独立核算,并依法接受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五、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