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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重大项目投资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重大项目投资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2022〕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保留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农业农村重大项目投资激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农业农村重大项目投资激励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行动大力提升农业生产效率的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浙政发〔2021〕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补短板”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7号)和《浙江省乡村振兴绩效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9〕41号)等有关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稳经济稳增长的系列决策部署,更好发挥财政支农政策和资金的撬动作用,鼓励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向农业农村重点领域,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重大项目投资激励机制,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政策激励导向

聚焦聚力农业农村共同富裕和现代化建设“两个先行”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激励引导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加快推进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建设。重点突出三个导向:

(一)引领性。重大投资项目要代表农业农村领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方向,或在农业科技创新、现代种业发展、先进设施应用等方面具有领先优势,能够打造标志性成果。

(二)示范性。重大投资项目要在区域主导特色产业提升、美丽经济发展、强村富民作用等方面体现典型示范价值,能够带动面上现代农业未来发展。

(三)共享性。重大投资项目要采取产业带动、折股量化等方式,建立强村富民、帮农促富等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发挥项目实施对集体经济壮大和农户增收致富的促进作用。

二、政策激励范围与条件

(一)项目投资激励。根据投资规模、产业类别和项目性质,激励项目主要分为特别重大项目、鼓励类项目、农业“双强”重点突破试点项目,优先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其中:

1.特别重大项目。总投资超过5亿元的农业农村重大项目,不包括高标准农田、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农村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鼓励类项目。每年制订《浙江省农业农村重大项目鼓励类项目目录》。重点面向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农业农村产业项目(山区26县及海岛地区可适当放宽至3000万元以上),主要包括未来田园创新、数字(设施)农业建设、农产品精深加工、预制菜、农产品冷链物流,现代种业发展、农机研发制造,以及农业综合服务、农业科技创新和农创客培育等平台建设。

3.农业“双强”重点突破试点项目。按照农业“双强”工作部署要求另行制订管理办法。

激励项目应为单体项目,并应已开工或能在当年开工建设,且同一建设内容未享受过省级以上其他财政支农政策和项目扶持(不含粮油规模种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普惠性补贴政策)。

(二)企业上市激励。从2022年开始,对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当年在境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及北交所上市的,经审核后对其所在地区给予适当奖励。

三、项目遴选流程

(一)建立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库。每年年初,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组织编制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年中可视情开展增减和动态调整。各地要提前做好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储备工作,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其中拟申请省级激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方案材料、佐证依据,分年度实施的续建项目还应补充前期实施情况总结。所有激励项目均从项目库中择优确定,不入库则不安排激励资金。

(二)对申请激励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项目评审,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遴选。分项目初审和项目联审两个环节。

1.项目初审。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本实施办法和年度重点支持要求,对省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库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分领域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项目清单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审核确定。

2.项目联审。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行业专家,进行激励项目统一联审,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竞争性遴选,重点从项目投资有效性、技术模式先进性、示范带动性、共富机制建设和综合效益发挥等方面进行审核筛选,必要时可对有关项目开展实地调研审核。根据联审结果,形成激励项目清单,在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库中建立激励项目子库。

四、激励资金安排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激励项目入库清单,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按照审核认定实际落地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20%)切块下达激励资金,实际落地投资额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同时,省财政按每家300万元的标准对农业龙头企业上市的地区予以奖励。

(二)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省下达的激励资金规模,统筹当地安排支持资金,从激励项目子库中自主优选项目予以支持,各级财政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50%(对设区市认定的“菜篮子”保障型基地建设项目可适当放宽),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省级激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鼓励类项目和农业“双强”重点突破试点项目省级激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具体金额可由各地结合项目重要性程度、示范引领作用等情况,实行分类分档安排。资金使用安排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激励项目从激励当年开始原则上两年内完工,特别重大项目经报备审核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对当年能完成投资的激励项目,可一次性兑现省级激励资金;对分年实施的激励项目,实行分次兑现,一般先预拨50%,待项目完工验收后再兑现后续激励资金。

(四)省级激励资金主要用于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密切相关的公共性、基础性、创新性的环节和内容,不得用于单位人员经费、运转经费等支出,以及与重点支持方向无直接关联的内容。

五、投资调度和绩效管理

(一)加强对投资激励项目调度,确保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省里对纳入激励项目子库的所有项目实际投资完成情况按月统一进行专项调度,并实行“三色”亮灯管理,对投资进度慢亮红灯的,下发督导单。

(二)已纳入激励项目子库的项目,应按审定项目方案实施,原则上不予调整。因重大政策调整、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的,需按原程序规定重新评审入库。

(三)各地应采取邀请审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方式,对激励项目年度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审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审计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四)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激励项目开展绩效监控评价,并适时对激励项目年度实施情况进行复审和抽查。对已获得激励资金但投资进展严重滞后、项目绩效出现偏差的项目,下一年度相应扣减该地区省级激励资金额度。对弄虚作假,以瞒报、谎报项目投资额等方式骗取激励资金的项目主体,除扣回激励资金外,下一年度将取消该地区项目纳入激励资格,并予以通报。

(五)各地要充分认识探索建立此项激励机制的重要意义,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