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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0〕44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中共中央宣传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宣传提纲》(中宣发[2010]3号,以下简称《宣传提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解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讲稿》(以下简称《讲稿》),就《暂行办法》的宣传口径和政策内容作了说明。为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掌握《暂行办法》内容。《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一项重大的惠民政策,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暂行办法》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全面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暂行办法》中“跨省转移”、“转移基金”、“一地领取”、“权益累计”、“同样待遇”等主要政策,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增强贯彻《暂行办法》的坚定性和自觉性,积极稳妥地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切实做好政策衔接工作。春节将至,这一期间是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高峰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努力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实施工作有序进行。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外省务工人员不再办理退保手续,离开浙江时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在我省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实施方案没有出台前,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维持现状不变。

三、全力做好经办服务工作。为保障《暂行办法》实施到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业务经办规程,省社保中心已转发,并就经办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要求,服从大局,严格按照统一的业务经办规程执行。要抓紧作出具体部署,做到有预案、有措施,重点加强经办服务一线窗口的工作力量。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努力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尤其是外省农民工办理转移接续相关手续。

四、深入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各地要按照《宣传提纲》和《讲稿》的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一方面要重点做好当前的宣传解释工作。春节前大量农民工返乡,将迎来《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