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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版】

青岛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版】
(2002年9月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  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各县级市的城区内进行建筑工程建设和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路养护、固体物料运输和堆放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专项资金列入工程概算,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拨付,施工单位必须专款专用。
  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制定防治扬尘污染的方案,明确责任人。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期,在风速四级以上的天气情况下,应当停止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第七条 施工中混凝土浇筑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采用现场搅拌的,应当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第八条 运输车辆驶出施工工地前,必须进行除泥除尘处理。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周边设置围挡,在施工工地内合理设置建筑垃圾存放场地,并按照规定及时收集、清运、处置垃圾,严禁抛撒垃圾。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