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3〕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18日
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随迁子女就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重要性
多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克服教育资源紧张、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数量多等压力,较好地解决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但随着外来务工人员规模不断扩大,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人数不断增多,随迁子女就地参加升学考试问题日益突出。做好随迁子女就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是保障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引导外来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和稳定就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做好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高考报名与高校招生考试工作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60号)精神,“通过我省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或符合我省流入地初中升高中条件,进入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习,并具有完整的我省高中阶段连续学习经历和学籍的随迁子女,同时符合我省高考报名的其他条件的,从2013年起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市及各县(市)区招生部门要加强政策把关,提高服务能力,确保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高考报名与高校招生考试。
三、合理制订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升高中的基本条件
报考我市高中段学校的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符合我市流入地小学升初中条件,进入我市初中阶段学校学习,并具有完整的我市初中阶段连续学习经历和学籍,且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按照国家规定在近3年内要参加1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的随迁子女,同时符合我市中考报名的其他条件的,从2013年起可在我市初中就学地报名参加初中升高中考试与录取。随迁子女在中考后参加高中段学校招生录取与我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各县(市)区可从本地实际出发,按上述原则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