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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下一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下一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浙职改字〔1989〕02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地)、县(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直各单位,中央在浙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事业单位下一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事业单位下一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


最近,全省各地各单位按照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意见,对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进行了认真的总结。根据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情况和原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职改字(1988)13号《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原则意见》,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浙职改字(1988)49号《浙江省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试行意见》的文件精神,现就全省事业单位下一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继续坚持职称改革的方向,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消除在人才评价、使用方面的种种弊端,逐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制度化后,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正常的人事管理,每年都可进行考核评审工作。

二、认真进行任期目标的考核工作,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

1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结束以后,各单位要对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所设置的职务岗位和确定的岗位职责进行一次复核。凡已经设置岗位和确定岗位职责的单位,因单位的编制、任务发生变化的,要对原设置的岗位和岗位职责及时进行调整,未设置岗位和未确定岗位职责的单位,要立即补行这项工作。各单位经复核调整的职务岗位设置方案,应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职务岗位设置方案,报相应一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今后,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下属单位职务岗位设置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对受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聘约规定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要反馈本人并记入本人业务考绩档案。今后,各级评委会评审时必须把考绩档案作为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3为了便于各基层单位搞好岗位设置和建立健全考核制度,省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要立即进行调查研究,分系列、行业提出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分档考核的指导性意见,报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转后,供各地各单位试行。

三、调整评审组织,下放评审权限。

1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以后,不少地区和单位已经具备高一级职务的评审条件。为避免评审权限过于集中带来的弊端,应将评审权限逐步下放到具备规定条件的省级厅局、中心城市或基层单位。目前,工程、农业、卫生、中小学教师等四个职务系列部分专业高级职务评审权限,原则上可下放到具备相应条件的市地和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系列部分学科的副教授和教授评审权限,原则上可下放到部分具备相应条件的高等学校。部分系列的中级职务评审权限在首次职务评审中集中在省有关主管部门评审的,也将逐步下放到具备评审条件的市地或省级有关厅局。其他中、初级职务评审权限,由各市地及省级有关部门拟定相应的下放方案和步骤。
2省、市(地)、县组建的各系列、各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经过首次职务评审、聘任工作以后,应作适当调整充实,吸收更多的中、青年高一级专家参加。评委会应尽可能体现同行专家评审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原则,使评审结果更符合实际,更有权威性。

3下放组建或调整充实评委会,仍按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浙职改字(1986)10号《浙江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执行。下放高级职务评审权限,应由省级厅局、市地或单位提出,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给予相应专业的评审权限后,市地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地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公布,省属单位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仍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公布。

四、有控制地进行下一步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和部分职务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认定工作。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以后,按照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宏观控制,是按照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逐步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进行。目前,在上级主管部门尚未下达职务结构比例和没有下达新增职务限额之前,凡在首次职务聘任工作结束后,上级下达的职务指标有剩余或因自然减员、人员变动出现职务空额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和可能,按规定的评聘程序进行评聘。市、地、县职改办应将各单位剩余或自然减员,人员变动指标,抄告同级工改办公室。

2补缺评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于专业技术职务变动需要增加工资总额的,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二市(地)、县职改办审核后,报同级工改办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