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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丽水市“十四五”(第三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丽水市“十四五”(第三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丽发改价格〔2021〕3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丽发改〔2022〕442号)规定,继续有效 。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生态环境分局,市直各有关排污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4〕38号)、《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 财税〔2015〕61号)、《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浙价资〔2011〕176号)、《丽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