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属国有企业编制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政办发〔2013〕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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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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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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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市属国有企业编制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市属国有企业编制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实现员工管理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国有企业员工数量与企业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市本级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编制化管理指企业员工(含合同制、劳务派遣、临时用工)的定编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的员工编制是确定企业人员调配、经营预算的重要依据,是核定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编制化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编制化管理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企业的员工编制应按照企业功能定位、经营范围、资产规模和所承担的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及服务、实施产权管理和资本运作等职责,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对企业用工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
(二)动态管理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以及企业自身职能、规模、任务等变化,适时调整各企业员工编制,以适应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宽严结合原则。对于管理型企业、投融资类企业以及各企业集团本部的员工编制实行从严从紧管理;对于市场化程度高的生产经营类企业的员工编制适当放宽。
(四)深化改革原则。企业员工编制管理工作要与企业改革发展、做大做强,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与完善企业内部责任制、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结合,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第三章 企业员工定编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拟订员工定编方案,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功能定位;
(二)企业经营范围;
(三)企业的资本、资产规模;
(四)企业所承担的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任务;
(五)企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状况等;
(六)企业员工编制总数;
(七)企业领导班子职数,内设机构数量、名称和职能;
(八)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