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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7〕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拟修改。拟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修改完毕重新发布,新文件发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舟山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7〕5号)精神,进一步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就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贯彻落实“多予、少取、放活”方针,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问题,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二、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和内容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各县(区)必须城乡统筹,同步推进,将全市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切实保障中小学校正常运作,保障中小学教师收入稳妥增长,保障全市教育事业顺利发展。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所需资金在省财政免除杂费专项补助资金中安排。

(二)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对不同类型的困难学生实行不同的资助政策。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和残疾学生,免费提供课本、作业本,免住宿费;特困残疾人子女、重点优抚对象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及其他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2000元以下、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4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免费提供课本、作业本,视情免住宿费。因病、因灾造成的临时困难家庭学生,具体减免费用项目和标准由各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困难学生,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困难学生资助经费除省补助专项资金外,各县(区)要按省定分担比例足额安排。

(三)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学校只能按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的住宿费,取消一切服务性收费和代办收费。相应的合理支出(课外教育活动、体检、饮用水、教辅资料等)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的需要,正常办学经费要全额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年提高公用经费标准。省政府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转移支付资金要足额拨付到学校,并在原来安排的义务教育经费基础上,新增不少于50元/生的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