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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政发〔2005〕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12〕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市区企业社会保险关系调整等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最低基本养老金问题

从2006年5月1日起,本市企业职工退休(职)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由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已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其养老金待遇不再随全市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增长而滚动调整,养老金待遇统一按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提高。

二、关于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问题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