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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湖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转发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湖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转发关于助力 “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

湖医保联发〔2022〕11号


各区县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并就我市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

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由个人缴费,缴费费率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分两步实施到位,其中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按0.5%缴纳,2024年1月起按0.9%缴纳。 

二、明确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

女职工住院分娩产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同级别医疗机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产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同级别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产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条件的纳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三、明确未就业配偶待遇享受政策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起始时间与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起始时间一致,待遇享受方式和标准按原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湖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6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





文字解读《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湖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转发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浙有善育”工作部署,聚焦聚力促进优生优育,进一步提升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障待遇,加快构建育儿友好型社会要求。

二、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2.《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

3.《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