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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财企〔201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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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委(局),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

  联系人:省财政厅企业处 吴中秋,电话:0571-87056557;省经信委电子信息办 邬韶杭,电话:0571-87050802。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本省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01(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专项)、02(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与成套工艺专项)、03(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专项)、04(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专项)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01-04科技重大专项”),保障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是指《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明确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研究开发项目中的第1、2、3、4号专项。

  第三条 资金配套管理部门和职责

  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本省资金配套管理部门为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和经信部门。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共同负责本省承担的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资金配套的立项、评审,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项目验收。市、县(市、区)财政和经信部门负责本区域项目的审核推荐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承担单位应成立相应管理机构,明确该机构的负责人和联系人,定期上报项目执行进度。

  第四条 国家01-04科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