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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培训费管理,根据《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停止执行培训年度计划备案及执行情况报告规定的通知》(财行〔2019〕231号)精神,我们对《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7〕27号)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2019年11月21日

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三章  开支范围与标准
第七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培训所需人员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以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八条  培训费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如下: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县处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第九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资料、交通费其他费用合计
一类培训3801509030650
二类培训3001507030550
三类培训2401305030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由不同层级干部参加的培训项目也可以按参训人员类别分别结算培训费用。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单位内部具备培训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内部培训场所举办培训。
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每学时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参训人员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分类和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二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延至县及以下。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到高校举办培训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省内高校。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天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六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培训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所需经费按照综合预算要求,原则上通过单位日常公用经费、非税收入或专项经费统筹解决。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原则上按照规定程序通过调整部门支出结构解决。
第十八条  各单位负责同志对发生的培训费的真实性负责。培训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