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8〕11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2-28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7〕123号
)精神,我省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纳入出口退税和计算机管理。根据我省的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第五条所述“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受理部门”应为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室)相关窗口。办税服务厅(室)相关窗口应将核对无误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第二联)签章后由纳税人送交各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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