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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特殊生活困难家庭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特殊生活困难家庭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3〕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特殊生活困难家庭补助暂行规定等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 湖政办发〔2019〕3号规定,第一段调整为:为帮扶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特殊生活困难家庭,保证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湖政发〔2018〕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四)部分第1点内容调整为:家庭成员中患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区特殊病种门诊列入统筹办法〉的通知》(湖人社发〔2012〕145号)规定的“特殊病种”。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管理规定等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 湖政办发〔2022〕21号规定,第一部分(一)“依法取得民政部门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湖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总工会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湖州市低收入职工优惠证》(A证)的家庭”调整为:“依法取得民政部门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湖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第一部分(二)“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调整为:“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一类和二类保障家庭”;第一部分(四)“2.家庭成员中有残联核发的一级、二级持证残疾人或民政部门管理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的”调整为:“2.家庭成员中有残联核发的一级、二级持证残疾人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第一部分(四)“4.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调整为:“4.家庭成员中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 

第二部分(二)“认定。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民政、卫生、劳动保障、住房保障、总工会、残联等部门进行审核,各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提出审核要求的街道办事处”调整为:“认定。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卫生健康、人力社保、建设、总工会、残联等单位进行审核,各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提出审核要求的街道办事处”。

第三部分“以户为单位,最高不超过50000元。实施本规定产生的费用列入征收成本”调整为:“以户为单位,最高不超过60000元。实施本规定产生的费用列入征收成本”。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特殊生活困难家庭补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9日



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特殊生活困难家庭补助暂行规定

为帮扶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特殊生活困难家庭,保证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