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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1-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强化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切实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以下简称退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税评估是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退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退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把开展退税评估工作与加强纳税评估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有机结合起来。
二、退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 国税发[2005]43号)文件要求,对出口企业一定时期内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系统的分析、评价,并据此作出定性、定量判断和采取进一步管理措施的行为。
三、退税评估由税务机关内设的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