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意见
浙人社发〔2009〕2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医保发〔2020〕2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医保发〔202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完善我省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委〔2009〕8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精神,现就建立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实行社会共济,通过基金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在稳定单位缴费的前提下,调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使用结构,建立城镇职工门诊统筹;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建立完善城镇居民门诊统筹。
(二)稳步提高保障水平。门诊统筹基金以收定支,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逐步提高门诊统筹待遇水平。
(三)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门诊统筹特点,探索适合门诊统筹的费用控制机制和结算办法,完善门诊统筹费用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各地要积极开展工作,抓紧组织方案制订,在2009年30%的统筹地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50%的统筹地区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基础上,2010年 60%以上的统筹地区要建立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2011年在全省普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