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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关税〔2016〕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全文失效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16-08-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为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支持产业升级优化,“十三五”期间继续实施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二、为有效实施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文化部共同制定了《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见附件)。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1日



附件:

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动漫企业进口税收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文化部等相关部门制定的动漫企业认定基本标准。(二)具备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资质和能力。

三、本规定所称动漫直接产品包括:

(一)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

(二)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技、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

(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款标准的动漫企业于每年的9月底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由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动漫企业的进口免税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文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每年的11月底前联合公布下一年度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动漫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