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办〔2006〕34号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政办函〔2024〕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3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33号)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https://www.hangzhou.gov.cn/art/2024/5/11/art_1229063382_1842977.html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政办〔2006〕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
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通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以最低费用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使全社会资源配置最优化,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活动。
(二)一个主要污染物排放配额是指下达给各排污单位的年度排放指标中的一吨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量。
(三) 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杭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限值要求的排污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均纳入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其所持有的主要污染物配额只能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四)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是指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配额的买卖活动。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政府的指导下进行。
(六)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不免除排污单位的法定环境保护义务。
二、管理部门和职责
(七)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1.负责主要污染物区域总量核定;
2.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权跨区域交易;
3.负责核准区、县(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4.负责确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方法和原则,并以排污许可证形式确定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排污单位排放指标;
5.指导区、县(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各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6.负责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系统,定期发布有关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信息;
7.负责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进行确认。
(八)区、县(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1.协助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主要污染物排放权跨区域交易;
2.负责本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预审;
3.以排污许可证形式确定区、县(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排污单位排放指标;
4.负责对各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九)市、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做好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1.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区域总量分配与考核工作;
2.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专项账户,并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3.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与排放权交易的指导价;
4.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现场监管,协助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交易相关信息;
5.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相关管理工作。
三、总量分配
(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与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年度主要污染物削减计划。
(十一)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申报、核准后的数据,在每个5年计划的第一年,按照总量控制目标制定5年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年度分配方案并下达。
(十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定排污单位的允许排污总量和排放去向。
(十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采用排放绩效、浓度达标或等比例削减等方法核定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
(十四)排污单位发生改制、改组、兼并和分立等变更行为的,其总量指标应当从变更前的总量指标中核减,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