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政办发〔2021〕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23〕6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宁波国家自创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争投高质量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8〕5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宁波国家自创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基金),是指由宁波市政府和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共同发起设立的市级政府投资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

第三条 成果转化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其中宁波通商集团和高新区管委会各出资5 亿元,按4:3:3的比例分3年到位,在前期出资完成80%以上投资后再进行后续出资。通过政府增信和适度让利,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科技创新创业,最终达到50亿元规模。

第四条 成果转化基金的管理架构包括: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基金法人公司、基金管理机构,高新区管委会为成果转化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条 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高新区管委会主任任副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宁波通商集团、高新区管委会等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负责审议批准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规模调整;子基金组建方案、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直投项目;投期非正常变更与终止;成果转化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等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高新区管委会,由管委会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聘用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及直投项目的投资方案进行初审;组建专家库,组织评审子基金及直投项目的投资方案;审议批准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直投项目;协调成果转化基金运作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考核评价成果转化基金;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授权宁波通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高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共同出资设立基金法人公司。基金法人公司代表成果转化基金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实行专账核算,负责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监管和指导,做好成果转化基金年度财务审计。成果转化基金以基金法人公司资本金形式存续。

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成果转化基金日常投资和运作工作,根据委托协议约定负责:筛选项目,提出投资方案;开展尽职调查,形成投资建议书;对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投资方案,进行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办理出资、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具体投资运作事宜;派遣代表监管子基金投资运作。

第八条 成果转化基金采取子基金和直接投资模式运作,其中用于直接投资的额度不超过基金总额的30%。

第九条 子基金应形成多元化出资结构,实现各方出资合理制衡,确保基金市场化运作。各出资方出资要求如下:

(一)成果转化基金出资比例不高于子基金规模的30%,且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出资人);

(二)成果转化基金、区县(市)政府产业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子基金管理机构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20%;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子基金管理机构承诺在拟设立的子基金中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章程中约定。

第十条 成果转化基金对宁波国家自创区内重大产业项目可通过新设公司、受让股权、增资入股等方式直接投资,对单个直投项目的出资额度不超过1亿元。成果转化基金在直投项目中占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特别重大项目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不受本条所设比例限制。直投项目涉及非现金资产的,需经具备资质、且经过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基金管理机构可采取委派董事、监事、观察员等形式对直投项目进行管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开展投后管理、办理股权退出等事务,但不参与项目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成果转化基金旨在加快宁波国家自创区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赋能优质企业,推动新兴产业发展。重点投向新材料、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的科技型企业。鼓励宁波市内龙头科技企业建设专业产业园,成果转化基金予以优先投资支持。

第十二条 子基金对宁波市内实体经营企业投资比例不低于成果转化基金实际出资额的1.5倍,投资于高新区“一区多园”范围内企业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计算返投时权重可适当上浮。返投项目的认定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成果转化基金设立的子基金,应由专业的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子基金管理机构的选聘条件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设立子基金和直接投资的决策程序为:

(一)筛选。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基金出资人的要求,筛选有意向的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开展跟踪调研和投资洽谈。

(二)初审。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子基金或直投项目投资方案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投资方案进行初审。

(三)拟定方案。基金管理机构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初审意见,开展尽职调查,形成投资建议书。

(四)专家评审。如有必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的子基金或直投项目的投资建议书进行评审。

(五)投资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由相关产业部门、基金管理机构等人员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人数为单数且一般不少于5人,必要时邀请行业专家参加。子基金及3000万元(含)以上的直投项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议。

(六)方案公示。经决策通过的子基金或直投项目投资方案,在基金业务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基金管理机构与相关合作方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正式签署后予以实施。

(七)办理出资。根据签署的章程协议,由子基金或被投项目向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出资,基金管理机构对相关材料审核后办理出资手续。

第十五条 投资方案经批准后满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章程或合伙协议,导致投资方案无法实施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在1个月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终止投资情况,终止实施。

第十六条 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对参股设立子基金部分,基金法人公司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实际投资金额的0.7%,按年支付基金管理机构委托管理费用。对直接投资部分,在投资期内和退出期内,基金法人公司原则上分别按照不高于实际投资金额的1.5%和0.7%,按年支付基金管理机构委托管理费用。

第十七条 为激励子基金管理机构提高运作管理水平,提升投资回报,在子基金完成考核目标后,由基金法人公司提出申请,报领导小组批准,对于从子基金投资净收益中扣除8%年化收益后的超收益部分,可按不高于50%提取奖励资金,用于激励子基金管理机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基金法人公司可提出申请,并报领导小组批准,扣减子基金管理机构相应的管理费用。具体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基金法人公司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基金法人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法人公司用于滚动投资。

第十九条 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应在章程或投资协议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按约定方式退出。需按未约定方式退出的,由基金管理机构提出退出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由基金管理机构具体办理退出事宜。

第二十条 成果转化基金可按章程或协议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如未按约定条件退出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成果转化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采取子基金模式运作的,基金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约定,有下述情形之一时,成果转化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设立的;

(二)成果转化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实际出资的;

(三)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投资领域和成果转化基金政策目标的;

(四)发现其他危及成果转化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子基金存续期限不超过8年,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延长存续期限手续,最多延长2年。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宁波通商集团等单位建立对成果转化基金的监督和考核机制,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确保成果转化基金规范运作和有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宁波通商集团要认真履行出资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加强对成果转化基金运作管理和指导,监督检查成果转化基金投资运作、风险控制、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健全尽职调查、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方面的操作规程,确保成果转化基金投资活动风险可控、有序运作。成果转化基金及子基金在运作中禁止从事的业务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职业操守承诺制度,在筛选项目过程中,若拟投资项目与基金管理机构或子基金管理机构中有关人员存在关联关系,应事先在投资建议书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七条 成果转化基金应选择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及基金的基本户、托管户原则上需竞争性遴选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委托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于成果转化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建立容错机制,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基金业务主管部门、代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基金法人公司、基金管理机构等可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每季度首月15日内,基金管理机构应向基金法人公司报送成果转化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由基金法人公司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基金管理机构应向基金法人公司提交成果转化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由基金法人公司审核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成果转化基金与相关合作方签署章程或协议后,发生认缴出资额增加、存续期延长、直投项目主要股东及经营范围实质性变化、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普通合伙人)实质性变化、子基金管理机构关键人士变化等核心要素变更,由基金管理机构按相关决策程序报批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及直投项目应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子基金或企业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基金法人公司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基金管理机构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或企业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 成果转化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基金管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法人公司报告,基金法人公司及时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7日起施行。



附件:宁波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关于《宁波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17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一、制定背景

2018年2月,宁波国家高新区被国务院认定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2018年11月,宁波市印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