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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重组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重组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3〕125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11-19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北省财政厅: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了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以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直升机设计研究所等5家全资下属单位的分立资产及其所持有的北京维思韦尔航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股份作为投资,持有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95.66%的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