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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津国税进〔2008〕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4-10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补充意见第八条中“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规定”和“将‘按国税发〔2006〕165号文件附件2格式回函’改为‘比照国税发〔2006〕165号文件附件2格式回函’”内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国税公告〔2016〕1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所转文件自2012年7月1日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经请示总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应出示或提供下列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四)银行基本帐户号码;
(五)载有海关进出口企业号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旧设备的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不需提供上述(三)、(五)项资料,但须提供委托代理出口旧设备的合同或协议。
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不需再重复办理有关退(免)税认定手续。
二、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后,应按月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市国税局已重新调整总局表样,具体表式见本通知附件1,下同),在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分别不同情况持有关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出口企业已经出口但已超过规定的申报退(免)税期限的旧设备,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出口企业办理出口旧设备免税手续,在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时,可不填写“不含税金额”、“税额”、“退税率”以及“应退(免)税额”栏目。
为简化手续,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申报退(免)税时,可提供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