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废止】
绍兴政府令〔2011〕1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94号)规定,
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合并认定为其家庭住房面积:
(一)私有住房(包括共有住房中属于其所有的部分);
(二)拆迁安置房;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部分。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7〕60号)规定,停止执行
现发布《绍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绍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市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低收入家庭,是指户籍在绍兴市区的下列居民家庭:
(一)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
(二)已领取民政部门发放的《绍兴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低保边缘户)》或《绍兴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因病致贫户)》的家庭;
(三)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区低收入家庭(政府集中供养或离婚5年以内的除外),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非农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市区非农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同住人员户口迁入须满2年以上;
(二)拥有私房或承租公房的,其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
第四条 市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租金减免等相结合的形式。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实物配租(持有《绍兴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因病致贫户)》并失去原有住房的除外):
(一)年满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
(二)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户家庭的无房户(因离婚导致无房的除外);
(三)低保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绝症)的,参照民政部门《因病致贫大病认定标准》执行;
(四)军烈属家庭、一至三级残疾的残疾人家庭。
第六条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承担。
民政、财政、价格、审计、国土、规划、税务、公安、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审核以及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
(三)直管公房出售、出租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应当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购置、住房租赁补贴以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廉租住房保障事业进行捐赠。
第十条 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行政划拨方式保证供应。廉租住房建设中,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二条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7〕60号)规定,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可以列入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计算:
(一)现役义务兵;
(二)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三)正在劳教或者服刑人员。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两次。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由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二)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低收入家庭的证明;
(三)现有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借住证明等);
(四)住房保障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送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审核,并将审核情况报送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的审核,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提供给住房保障部门。
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民政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住房状况的复审。
第十七条 经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将有关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