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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城区行政区域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城区行政区域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3〕1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越城区行政区域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3日

越城区行政区域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越城区行政区域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相关要求,完善社区基础设施配套,强化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区配套用房是指城市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及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

  第三条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和新实施城中村改造社区配套用房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越城区政府、市直有关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区配套用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城市规划区的现状,会同越城区政府、市直有关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社区划分设置的总体意见。

  规划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社区划分设置总体意见,编制《社区布点规划》,负责对集中配建的社区配套用房面积及配套标准等内容提出规划要求,并对规划设计审查把关。

  越城区政府、市直有关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社区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