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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城区行政区域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城区行政区域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政办发〔2013〕1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的通知》(绍政办发〔2024〕2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越城区行政区域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3日

越城区行政区域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越城区行政区域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相关要求,完善社区基础设施配套,强化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区配套用房是指城市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及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

  第三条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和新实施城中村改造社区配套用房的建设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