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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2 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1月2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5月12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二、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1993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三、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四、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