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台政发〔2015〕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 国发〔2014〕2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5〕42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深化“八八战略”部署,紧紧围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任务,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科学规划。按照服务中心、促进发展、推动城乡人口合理布局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权益。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让改革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全体人民。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从当地实际出发,实施分类有序的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协调推进。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完善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停止办理户口“农转非”、“非转农”,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不增加群众负担;群众主动申请的,应当予以更换。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今后出台的政策措施,不再与户口性质挂钩。
三、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根据我市城市化进程、产业发展和城镇人口集聚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对城镇落户政策进行调整。
(一)合法稳定住所人员户口迁移。
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未婚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按规定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非住宅用房不得落户。
(二)合法稳定就业人员户口迁移。
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但有合法稳定就业,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一定年限、按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当地按规定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明确各类人员落户条件。引进人才、投资人员、有突出贡献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当地按规定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专技人员、技能工人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家庭户落户的,取消居(村)委或单位需出具准予落户证明的限制。
以上户口迁移的具体政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四、完善居住证制度
严格执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制度,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或连续就读为基本条件,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申领条件和发放范围。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积极拓展居住证的使用功能。建立推行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管理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完善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探索实施IC卡式居住证,逐步把居住证建成集行政管理、公共服务、金融、商业应用、企业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卡证。
五、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深入推进户籍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探索建立公民亲属关系确认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全面提升人口信息质量。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六、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深化完善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基本建立起“三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探索开展进城落户农民有偿退出“三权”试点。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