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10〕4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2-26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10〕9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9〕115号
)规定,外资研发中心的具体审核办法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因此,在商务部未公布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前,各地暂不受理外资研发中心申报办理退税。
二、内资研发机构申报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有关机关认定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