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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财行〔2014〕2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0月25日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19〕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1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财政局、民宗局,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南明山街道:

为进一步规范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现将《丽水市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4年9月30日

丽水市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从源头上杜绝违规违纪和犯罪行为,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使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更加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浙江省民宗委《浙江省少数民族资金管理“阳光工程”实施意见》(浙民宗发〔2013〕8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0〕2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丽水市民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少数民族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为改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民宗部门共同管理。

第三条 少数民族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范围以外的项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

第四条 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实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使用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部门,必须接受各级民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资金种类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适用本办法的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种类:

(一)中央、省、市安排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包括一般项目、重点项目);

(二)中央、省、市安排的少数民族文化发展资金;

(三)中央、省、市安排的少数民族工作补助资金;

(四)省级民族团结进步小康示范村建设补助资金;

(五)其它有关少数民族发展项目补助资金。

第七条 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各类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除特定使用要求外,主要用于支持民族地区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条件,包括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农业先进适用生产技术;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等。

少数民族文化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本区域内少数民族文化设施的建设;少数民族文化的挖掘与整理,保护与传承,创新与发展等。

少数民族工作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民族工作交流、人员培训、解决民族纠纷、处理涉及民族问题突发事件;维护民族地区稳定以及完成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民族工作任务;各地少数民族的节庆活动;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等。

省级民族团结进步小康示范村建设补助资金,主要是按照有关标准,用于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的创建。

第八条 少数民族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和人员的行政性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财政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四)弥补村级集体经济不足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