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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1996〕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6-03-28

USHUI.NET®提示: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所转法规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