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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分级诊疗推进合理有序就医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分级诊疗推进合理有序就医的实施意见

嘉政办发〔2015〕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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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分级诊疗推进合理有序就医的试点意见》 ( 浙政办发〔2014〕57号)和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五部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卫发〔2014〕88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的配置效率,形成科学有序的就医格局,有效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就开展分级诊疗、推进合理有序就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健康嘉兴”战略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卫生工作目标,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机制改革,探索建立“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有序就医新格局,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1.资源共享。通过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实现城市与基层卫生资源共享,促进卫生资源有效利用,提高基层诊疗能力和水平。通过责任医生签约服务,提供防治结合的全程健康管理服务。

2.患者自愿。坚持以人为本和群众利益导向,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3.政策导向。充分利用医保政策杠杆,引导患者一般疾病基层首诊,逐步形成有序就医的习惯。

4.连续便捷。充分利用卫生信息化,通过双向转诊平台,为患者提供连续、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

5.稳步推进。积极宣传引导,试点先行,全市推广,逐步实现基层首诊、分级诊疗。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全市启动实施分级诊疗试点工作。2015年底,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就诊人次比例达到60%以上,住院人次比例达到10%以上,区域内就诊比例达到90%左右,全市基本建立制度健全、服务规范、运转高效的分级诊疗新机制,做到一般疾病基层首诊,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目标,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三、主要内容

(一)实行当地医疗机构首诊制。

一般性的常见病、多发病鼓励就近、就便的基层医疗机构诊疗,除疑难、急危重症及复杂疾病外,一般首诊不到城市三级医院。逐步实现能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治疗的不到县(市)级医院治疗,能在门诊治疗的不收治入院,能在区域内解决的不出区域的目标。

(二)健全差别化医保支付制度。

进一步完善医保政策。适度调整报销比例,拉开基层、县级医院、区域外医院诊疗的报销差距。门诊报销比例基层医疗机构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差别不低于20个百分点,住院报销比例基层医疗机构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差别不低于10个百分点。实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不同起付标准的住院起付线政策,转诊病人采取累计起付线政策,镇、县、市医疗机构起付标准阶梯式提高。对于经转诊的病人,不同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可累计计算。

除危急患者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以及手术病人复诊、急诊和特殊情况(如在外地工作等)外,参保人员跨区域就诊,须辖区内二甲或以上医院出具转诊意见书,方可按政策报销医疗费用,转诊标准按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五部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卫发〔2014〕88号)有关要求执行,未经转诊自行到区域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下降30%。

(三)合理设定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

严格执行浙江省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让省、市、县、镇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保持合理差距,引导患者分流就诊。

(四)建立双向转诊管理制度。

各医疗机构要成立双向转诊办公室,并指定专人负责,对外公布双向转诊办公室电话。制订合理便捷的转诊流程和相关制度,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可追踪、可调控、可监管的双向转诊平台。实行转诊前医疗机构负责制,对于需要转诊的患者,转入市级医院由转出医疗机构负责联系相应的转入医院,并负责向转入医院提供患者的病史、病历、诊治情况。转诊患者优先获得转入医疗机构的门诊与住院服务。患者经治疗病情稳定,需要继续治疗、康复治疗经转诊平台转下级医疗机构。市、县(市)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要建立合作关系,积极开展对口转诊,严格控制患者未经转诊直接到三级医院就诊。避免盲目转诊,县级医院转诊率不超过10%。

(五)完善预约诊疗服务机制。

加大预约诊疗宣传力度,通过手机预约、网上预约、自助机预约等手段,提高预约就诊率。探索预约诊疗进社区工作,逐步在县级及以上医院选择部分专家号源专门作为在基层医疗机构预约号,由基层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生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