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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执行中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执行中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9]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2-1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08〕131号)文件精神,北京市建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08〕131号文件精神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建办〔2009〕43号),结合我市税收实际征管情况,现就其中涉及契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房屋权属证明中注有“经济适用住房”或“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字样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房屋的售、购时间的判定:征收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售房合同、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准予入住证明等相关资料,本着从宽的原则掌握。
三、有关纳税申报手续暂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