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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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绍兴市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确保其安全运行与有效使用,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绍兴市审计局是全市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各县(市、区)审计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社会保障基金征收、筹集、管理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有效性以及资金的安全性;
(二)负有社会保障基金财政管理职责的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及资金运营安全性,资金拨付合理、合法性和及时性;
(三)社会保障基金缴纳单位履行义务情况;
(四)社会保障基金划解合法性、准确性;
(五)社会保障基金分配使用合法性;
(六)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情况。
第五条 审计机关可结合年度预算执行审计,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一般由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对县(市、区)重大社会保障基金审计事项,绍兴市审计局可依法直接进行审计,各县(市、区)应当积极配合。
审计机关开展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可按有关规定采用专项审计、审计调查、跟踪审计和联网审计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财政(地税)、人力社保、民政、卫生以及残联、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等负责管理相关社会保障基金的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审计机关做好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日常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报告应当报审计机关备案。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真实、全面、完整地提供与社会保障基金财务收支和业务有关的纸质或电子资料,不得拒绝、拖延和谎报。审计机关可按规定通过联网等手段,获取被审计单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