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19〕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8〕63号),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坚持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全面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强化全行业、全要素、全流程综合协同监管,加快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数字化转型,全面提升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水平。

到2020年,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到2022年,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形成与医疗卫生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治理效能,为高质量高水平建设健康浙江提供坚实保障。

二、构建多元化监管格局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党对综合监管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切实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领导,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强社会办医、行业组织党建工作。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打造“清廉医院”。强化政府责任,合理界定并落实政府办医职责,发挥政府在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完善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参与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制定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格按照清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公立医院、县域医共体、社会办医疗机构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共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和专业化组织、媒体、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

三、完善综合监管制度体系

加强医疗卫生行业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建设,积极推动中医药发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医疗保障、急救医疗服务等方面法规规章的制定或修订工作,完善医疗卫生、公共卫生、职业健康等领域的地方标准,加快制定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等医疗卫生行业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的标准。深化医疗卫生行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全面推行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证照管理。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机制。加强卫生技术评估研究,发挥其在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临床准入、规范应用、停用、淘汰等方面的决策支持作用。

四、推进全流程监管模式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管理,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准入、退出机制。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监管,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实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分类管理,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面开展医疗质量提升行动。加强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建立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落实处方点评、临床用药动态监控和超常预警等制度,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管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指导和督促其落实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等重大改革政策,规范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强化医师、护士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质和执业行为的监管,严格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相关制度。通过规范医疗、完善医保、改革医药等政策联动,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控制医疗费用总量的增长速度。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监管,规范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优化对医疗卫